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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曦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曦,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1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曦,女,199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89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8250-1。法定代表人:王民爱,该局局长。上诉人杨曦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杨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曦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曦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曦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审 判 员  蔡伟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