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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宁德市蕉城区润峰轴承有限公司、吴国强等人、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宁德市蕉城区润峰轴承有限公司,吴国强,马陈松,连娟,吕义章,吴守红,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72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润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被告吴国强,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马陈松,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连娟,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吕义章,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守红,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下浦村3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7715-5。法定代表人吕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润峰轴承有限公司、吴国强、马陈松、连娟、吕义章、吴守红、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德市蕉城区润峰轴承有限公司、吴国强、马陈松、连娟、吕义章、吴守红、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益鼎旺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马陈松的银行账户存款24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吕义章的银行存款24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连娟的银行存款24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冻结被告吴国强的银行存款247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吴国强、连娟所有的位于宁德市东侨大道1号(逸涛富苑)13幢2-G单元房一套(产权证号:200515**)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吕义章、吴守红所有的位于福安市赛岐镇望江花苑2号楼D单元1102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1201200**)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查封、冻结被告连娟所有的闽J159**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