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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5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关于杨金和、李金廷申请执行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539-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和,李金廷,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539-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和。申请执行人李金廷。被执行人王辉。关于杨金和、李金廷申请执行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围执字第5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协助义务人承德东润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国际小区二号楼一单元1503号、二单元1404号两套楼房,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杨金和、李金廷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协助义务人承德东润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国际��区二号楼一单元1503号、二单元1404号两套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