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吴清丽、何抗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清丽,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何抗玲,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清丽、何抗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郁南县新天龙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麟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