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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发文稿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45-1号申请人卜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卜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卜某某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桂N×××××号福狮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蓝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