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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张仁贵与李淑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仁贵,李淑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贵,男,195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魏振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芬,女,193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郭凤玲(李淑芬的女儿)。上诉人张仁贵因与被上诉人李淑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仁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振龙,被上诉人李淑芬的委托代理人郭凤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7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张仁贵。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蓬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