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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