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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与邓丽兰、廖林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邓丽兰,廖林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狮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0568738-3。法定代表人罗桂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军,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3607200610628392。被告邓丽兰,女,198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廖林茂,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丽兰、廖林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以拟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西赣南金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