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水莲与杜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莲,杜兴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514号原告:陈水莲,居民。被告:杜兴庆,居民。原告陈水莲与被告杜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杜兴庆归还借款1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杜兴庆于2011年3月3日向原告陈水莲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11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杜兴庆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兴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水莲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杜兴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苏红人民陪审员 叶连汉人民陪审员 蓝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庆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