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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甄灿立与全百贤、孙荣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灿立,全百贤,孙荣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713-1号原告:甄灿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百贤,曹县建安集团公司职工。被告:孙荣玲(系被告全百贤之妻),曹县韩集卫生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灿立与被告全百贤、孙荣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灿立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全百贤、孙荣玲共有的坐落于曹县韩集镇庄青路路南邓庄行政村房屋一处予以查封,原告自愿以许红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R××××ד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甄灿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全百贤、孙荣玲共有的坐落于曹县韩集镇庄青路路南邓庄行政村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房产证号10××05、10××06),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没有本院的书面文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二、将许红英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R××××ד沃尔沃”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没有本院的书面文书,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金泰审 判 员  张万军人民陪审员  曹福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