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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张进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张进军,杨立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73号利盈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6382827-9。负责人:李资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潮彬,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军,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审被告:杨立兴,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进军、原审被告杨兴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