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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钮健卫、胡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石。委托代理人刘柳青。被告钮健卫。被告胡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钮健卫、胡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79元,由原告苏州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