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与被告陶义某、陶某、赵某某、陶顺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陶义某,陶某,赵某某,陶顺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原告陶付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43年8月21日出生.原告陶文某,女,汉族,成年。被告陶义某,男,汉族,1998年12月出生。被告陶某,男,汉族,2000年9月出生.法定代理人赵某某,汉族,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将,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陶顺某,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与被告陶义某、陶某、赵某某、陶顺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陶付某、杨某某、陶文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