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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友天与龚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天,龚义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69号原告蔡友天,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龚义彪,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友天与被告龚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友天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案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友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友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蔡友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