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友天与龚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天,龚义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669号原告蔡友天,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龚义彪,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友天与被告龚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友天于2015年8月13日以本案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友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友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蔡友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