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584号原告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文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沈洁,男。委托代理人王婷,女。被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戴晓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9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