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永商初字第4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仙兰、陈治强与陈治强、陈平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仙兰,陈治强,陈平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商初字第4507号原告:徐仙兰。委托代理人:夏璐,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治强。被告:陈平友。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原告徐仙兰与被告陈治强、陈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徐仙兰以经过考虑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仙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仙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