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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六区。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9号院安钢新一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