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李某某,女,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六区。被告张某某,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9号院安钢新一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