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商初字第137号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法定代表人赵小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桥园区虎桥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卜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硕德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2元,由原告原告无锡世纪东泽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子忠人民陪审员 张保旗人民陪审员 王必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