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侯德云与梁欢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云,梁欢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侯德云,女。被告梁欢生,男。原告侯德云诉被告梁欢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欢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德云撤回对被告梁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被告梁欢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