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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侯德云与梁欢生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云,梁欢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侯德云,女。被告梁欢生,男。原告侯德云诉被告梁欢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欢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德云撤回对被告梁欢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被告梁欢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林小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