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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军红与谢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金初字第92号原告任军红。被告谢术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红与被告谢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