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军红与谢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金初字第92号原告任军红。被告谢术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红与被告谢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红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