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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文与杨吉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杨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徐文,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洮南市人,。被告:杨吉,男,2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原告徐文诉被告杨吉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李一夫、人民陪审员刘立新、人民陪审员王爽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看护房屋,约定劳动报酬为5000元。我很好完成看护职责,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出具欠据,约定5月5日给付。但被告仅于5月6日给付1000元,剩余4000元无理拒付,索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答辩。根据原告的诉称,本庭归纳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给付人民币4000元。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杨吉看护房屋。被告杨吉5月1日给原告徐文出具欠据一张,约定欠原告看房子工资5000元。后杨吉仅给付1000元,余4000元未给。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诉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本院予以足资认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杨吉欠原告徐文看房子工资4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明确,被告杨吉应予支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徐文工资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