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91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91号-1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坤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