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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91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191号-1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坤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