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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与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商初字第2169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圣城路南。负责人:牛月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法定代表人:刘胜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亮,寿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诉被告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明华、被告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诉称:2012年10月份,被告方原村书记兼村主任刘义茂从原告处购买酒20箱计4560元、月饼30盒计1770元,合计633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酒款、月饼款6330元。被告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欠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价值6330元的酒、月饼,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款经原告催要拒不支付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光市上口镇双井口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寿光市分公司货款63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德亮人民陪审员  张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