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史某诉丁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史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嘉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