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谢会明与应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会明,应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0918号原告:谢会明。委托代理人:谢晓阳。被告:应红。原告谢会明为与被告应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会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资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高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