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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根与陈伟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根,陈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735-1号申请执行人:黄根,职工。被执行人:陈伟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0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伟峰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