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卫诉被告黄梦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张红卫,男,汉族,住址:顺平县。被告黄梦婷,女,汉族,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告张红卫诉被告黄梦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翟聪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梦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卫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相识,同年9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合,常为琐事吵架,婚后不到两个月被告即离家出走,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离婚。被告黄梦婷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7月相识,同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顺平居住两个月,被告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于本院,要求判令离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无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顺平县白云乡峨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被告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双方长期分居达8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间权利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红卫与被告黄梦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聪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