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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民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仕美与郑宇梁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仕美,郑宇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中民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仕美,曾用名:罗士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宇梁,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自由职业。上诉人罗仕美因与被上诉人郑宇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富源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是:罗仕美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郑宇梁借款。2013年1月10日,被告罗仕美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郑宇梁,借条上写明罗仕美借到郑宇梁人民币300000元,约定2013年3月10日前还清,并用富源县XX街XX小区XX幢XX单元XX号房子作为抵押,同时罗仕美将该抵押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原告郑宇梁,双方没有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至今,被告罗仕美没有支付利息,亦没有偿还本金。原审法院认为,罗仕美向郑宇梁借款使用,双方对还款期限作了约定,罗仕美负有到期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罗仕美未偿还借款本金,故郑宇梁要求罗仕美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罗仕美不认可向郑宇梁借到款项,借条上也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利息有约定,故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故郑宇梁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罗仕美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00000元款项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没有收到所借款项,其不会将房屋权属证书交给出借人,其正常的反应应该是自力救济或者积极寻求公权力的保护,也不会任由郑宇梁走民事诉讼的渠道,故罗仕美认为,其出具了借条给郑宇梁,但郑宇梁并没有提供款项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仕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郑宇梁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郑宇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0元,退回原告郑宇梁人民币3440元,其余人民币3440元,由被告罗仕美承担人民币2800元,由原告郑宇梁承担人民币640元。一审宣判后,罗仕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郑宇梁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钱人民币300000元。被上诉人不能举出有效的书证(比如:收条、转款凭证)证明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所借款项。被上诉人一方是上海人,不能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比如说款项是从哪个银行提取的,是如何来的。二、证人姚某的证言和被上诉人郑宇梁的陈述十分矛盾,被上诉人说支付给上诉人的钱是他自己随身携带的,而姚某说自己和郑宇梁是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300000元钱中有一部分钱是别人还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资金,而被上诉人又说小额公司的钱就是他的钱。上诉人写给被上诉人的借条中根本就没有约定利息,而被上诉人说约定的月利息率是2分,而证人姚某说约定的月利息率是5分,现场证人的证言与被上诉人的陈述十分矛盾。小额贷款公司和自然人郑宇梁是不同的法律民事主体,恰好能证明上诉人没有真正收到被上诉人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与本案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即被上诉人郑宇梁是否已将借款实际交付给上诉人罗仕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并将双方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被上诉人,至一审起诉时仍由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抗辩称并未收到借款300000元,但其未要回借条、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也未通过其他途径主张,其抗辩理由与常理不服,不予采纳。本案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诉争借款300000元已实际交付,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的义务,原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上诉人罗仕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长  迟少杰审判员  印加生审判员  朱婧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丹-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