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汕头经济特区通达企业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负责人许长明,行长。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通达企业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秋辉。第三人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扬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圣廷,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玮,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分行(下称工行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通达企业发展总公司(下称通达公司)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01)汕中法经一初字第108号]的过程中,第三人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工业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下称工行广东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广州办)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二)》,以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下称信达福建分公司)与工业资产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经审查,工行广东分行于2005年7月20日与信达广州办签订了编号:2003000000529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所拥有的“99年龙商字第010号”、“99年龙商字第009号”借款合同项下对通达公司借款本金478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信达公司广州办。2005年9月6日,工行广东分行与信达广州办将上述债权转让的情况在《南方日报》A05版中刊登公告。信达福建分公司又于2013年10月17日与工业资产公司签订了编号:信闽-B-2013-016号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截至2013年9月20日止所拥有的“99年龙商字第010号”、“99年龙商字第009号”借款合同项下对通达公司借款本金4785000元及相应利息8544192.34元的债权,以人民币460万元依法转让给工业资产公司,工业资产公司已付清该款。2013年11月18日,信达福建分公司与工业资产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的情况在《南方日报》A13版中刊登公告。本院认为,第三人工业资产公司以460万元购得原债权人工行汕头分行拥有的对通达公司关于(2001)汕中法经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债权4785000元及相应利息。第三人工业资产公司作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的合法受让人,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汕头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楚贞审判员 钟 维审判员 沙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