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清华与被告黄家彻、许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华,黄家彻,许雅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5852号原告许清华,住晋江市,被告黄家彻,住晋江市。被告许雅丽,住晋江市。原告许清华与被告黄家彻、许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忠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家彻、许雅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清华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于2013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黄家彻亲笔出具借款条交原告收执。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以及借款月利率2%,但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本息。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黄家彻、许雅丽未作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两被告《户籍证明》以及黄家彻签名的《借款条》,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及被告黄家彻向原告借款65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举证、质证,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以及《借款条》内容、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年以及借款月利率2%,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家彻、许雅丽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5日,被告黄家彻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借款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许清华与被告黄家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家彻拖欠原告借款6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后仍未偿还借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可在自2015年6月25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范围内予以支持;本案借款条虽是被告黄家彻个人出具,但该借贷关系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家彻、许雅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清华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黄家彻、许雅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本案适用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