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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张某,住原阳县。被告闫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