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张某,住原阳县。被告闫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闫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