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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许梦月诉张成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梦月,张成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985号原告许梦月,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欣龙,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成纲,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许梦月诉被告张成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梦月诉称,2014年1月11日,被告因手头紧张,拖欠原告工资3个月,共计6000元,被告立下欠据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张成纲辩称,欠工资款属实,但无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被告欠原告3个月的工资,合计6000元,此款至今未有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资,拖欠不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成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