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诉被告李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攀枝花村二社34号门面租赁房。经营者高枫,男。被告李永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诉被告李永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李永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东区宏枫轮胎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