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素芳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芳,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38-2号申请执行人赵素芳。被执行人韩峰。申请执行人赵素芳与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双方一致确认,韩峰欠赵素芳借款本金60000元,韩峰自愿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韩峰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所有的位于高邮镇蝶园路3-3号,高邮镇家和园2幢304号、404号房产正在他案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韩峰所有房产在评估拍卖中,待拍卖后参加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