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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三河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俊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俊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焱山。被执行人张俊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俊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福鼎庄园1号楼3单元1602室(产权证:泃字第021280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俊梁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俊梁名下的三河市福鼎庄园1号楼3单元16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