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民卿与黄德洲、穆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卿,黄德洲,穆荣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23号原告:王民卿,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石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洲,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穆荣琴,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卿诉被告黄德洲、穆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德洲、穆荣琴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民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德洲、穆荣琴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倩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望湖西路291号望湖城桂香居-丹桂苑2幢15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号);三、查封马保卫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包河区桐城南路355号5幢(原2幢)4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