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琴梅与杨石庆、杨石清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琴梅,杨石庆,杨石清,杨石存,黄石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黄琴梅,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石庆,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石清,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石存,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石铃,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黄琴梅和被执行人杨石庆、杨石清、杨石存、黄石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黄琴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执行人杨石庆、杨石清、杨石存、黄石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