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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与罗丹、操立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罗丹,操立军,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91-1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负责人:赵兴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波、谢安宁,员工。被告:罗丹。被告:操立军。被告: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A座27楼。法定代表人:丁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攀、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续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