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劲与周宏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劲,周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597号申请执行人罗劲,女,一九七〇年二月十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宏斌,男,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日出生。罗劲与周宏斌公证债权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32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周宏斌,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2、利息: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3、违约金: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4、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罗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宏斌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25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