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少民初字第227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3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8年3月9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致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