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杜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雷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杜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董事。关于张某某与雷某、杜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二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某、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返还资金3234321元,返还购房款33537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570元及本案执行费6061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某、杜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孙旭忠执行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