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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凤清与倪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清,朱继文,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清,身份证号2301221956********,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白城村五组被执行人朱继文(别名朱军),身份证号2301221966********,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白城村*组。被执行人倪强,省份证号230122196907311311,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阿城区阿什河街白城村*组。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凤清申请执行朱继文、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朱继文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6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