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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文松、胡永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松,胡永春,张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文松,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胡永春,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龙龙,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文松与被申请人胡永春、被申请人张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永春、被申请人张龙龙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永春、被申请人张龙龙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艳红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担保人罗华子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担保人黄祥红、万员梅共有的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住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