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善川与李文峰、林晓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善川,李文峰,林晓波,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川。被执行人李文峰。被执行人林晓波。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被执行人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0800号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金华市康济街西侧,东兴路北侧地块[江北中轴线E地块,证号:金市国用(2013)第101-40726号]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欧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康济街西侧,东兴路北侧地块[江北中轴线E地块,证号:金市国用(2013)第101-40726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