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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祥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与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祥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64号原告夏祥贵,性别不详,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童佳桥村莴笋沟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20309213-6。代表人夏祥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厂长。被告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祥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与被告重庆帅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祥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夏祥贵、重庆市沙坪坝区嘉民机电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