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随州市环境保护局,随州市硕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行非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随州市硕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随州市硕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17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随州市硕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2014)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17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行非审字第0017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友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