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二翠与武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翠,武鸿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66号原告张二翠,女,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武鸿雁,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绿洲家园。本院受理原告张二翠诉被告武鸿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翠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张二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