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商诉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诉初字第0003号起诉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六助港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艳,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收到起诉人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以太仓恒毅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恒毅)为被告,以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林)及东莞市炳胜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炳胜)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2013年1月1日,东莞炳胜与上海迈林签订《进口代理协议》,约定东莞炳胜委托上海迈林进口木材,并约定在东莞炳胜结清所有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和利息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上海迈林所有。后因信用证额度问题,上海迈林转委托起诉人进口木材,东莞炳胜对此表示同意,并与起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东莞炳胜委托起诉人代理进口开证事宜,起诉人不垫付货款及相关费用。2013年4月16日,起诉人与JSCTERNEYLES签订合同一份,由起诉人向JSCTERNEYLES采购木材。后起诉人按约向JSCTERNEYLES开立信用证,JSCTERNEYLES按约将木材运至太仓。但东莞炳胜始终未向起诉人及上海迈林支付进口合同价款。现因太仓恒毅认为其对上述木材拥有所有权,致起讼争。现起诉人要求确认2013年4月由“CONFIDENT”(自信)号船运输至太仓并堆存于太仓万方国际码头有限公司之木材的所有权属于起诉人(木材价值约为22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要求确认木材所有权归其所有,属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应依据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本案中,太仓恒毅住所地位于太仓市浮桥镇,合同履行地亦不在靖江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