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西安某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某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机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63.54万元、设备维修费用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619元及本案执行费5689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