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强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李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强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李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519号原告:陕西强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4号楼10308室。法定代表人:段书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新,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发展中心西岳阁101号。被告:李虎强。系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强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奥赛福科技有限公司、李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强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强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466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源: